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一條、第二條也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以上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很多當事人因為沒有時間、精力,加上沒有專業的取證技巧和手段,明明可以打贏的官司卻輸掉了,所以說掌握有力的證據在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本事務所憑著多年的取證經驗,為您在訴訟中增添勝利的籌碼。